日前,人社部前下发了关于修改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的决定,进一步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,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,只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,有就业要求,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,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。
《规定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:“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,有就业要求,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,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。”对于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,不得以人户分离、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。
《规定》将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,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、职业指导、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