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(财税地字[1986]第8号)文第十条的规定,企业办的各类学校、医院、托儿所、幼儿园自用的房产,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,免征房产税。 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》(财税[2004]39号)文第二条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自用的房产、土地,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