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起,苏州市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至0.8%
2018-01-23 来源: 点击: 次
1月8日,苏州市市政府出台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》,明确从2018年1月开始,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.8%。
此次调整依据《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)、《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办法》(苏府规字〔2015〕2号)和《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》(苏人社发〔2015〕331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苏州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,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。
调整涉及全部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,缴费比例从0.5%调整为0.8%,市社保中心提醒,市区广大用人单位,务必于1月11日至22日将本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划入地方税务局协议扣款账户。
此次调整依据《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)、《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办法》(苏府规字〔2015〕2号)和《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》(苏人社发〔2015〕331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苏州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,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。
调整涉及全部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,缴费比例从0.5%调整为0.8%,市社保中心提醒,市区广大用人单位,务必于1月11日至22日将本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划入地方税务局协议扣款账户。